本制度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利用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资金,在全县各类公共场所建设的开展全民健身的体育健身设施。活动并向居民开放。
为充分发挥全民健身设施的作用,各乡(街道)、村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各健身设施的管理制度,严格规定管理人员的职责。
1、管理体系
健身设施接收单位必须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建立以党员、村民为主的管理队伍,建立日常检查登记制度和器材损坏报告制度。每个健身点必须有1-2名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维护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健身点的日常清洁卫生工作; (2)检查设备是否有损坏,如有发现,及时联系并报告; (3)引导居民按照活动时间进行锻炼,以免打扰居民: (4)劝阻居民其他不文明行为。
2、维护系统
各受援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志愿者或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全民健身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公布健身点维修电话。如果发现健身设施有损坏,能修复的要及时修复。如果无法修复,及时联系相关厂家,并张贴停止使用的标志,确保一周内修复。联系厂家有困难的,应及时向镇政府相关负责人报告。镇政府负责人将上报县体育部门联系相关厂家及时修复,确保居民健身运动时的人身安全。
3、检验制度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要结合实际建立检查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健身点等设施的安全卫生状况、设施完好情况、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指导,及时解决问题。县体育部门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全县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进行抽查。连续检查中发现健身器材损坏且未及时修复的,将上报县政府通报批评。
四、加强领导
全民健身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其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因规划、布局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场地性质、用途或者面积的,须报镇政府并经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规定,必须优先选择同类地区。新建场馆不得低于原规模和标准。各乡镇、村庄及有关单位要把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作为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谁受益、谁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同志直接负责,村主任和相关单位负责人负责。第一责任人。将全民健身设施管理作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年终体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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